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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使用核準試點工作指南
時間:2021-06-03 來源:
一、責任單位
責任單位:黑龍江省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保護處
責 任 人:承辦人A、承辦人B
二、審核依據
(一)《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78號)
(二)《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細則》(國質檢科〔2009〕222號)
(三)《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關于確定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使用核準改革試點地方的通知》(國知辦函保字〔2019〕1105號)
三、申請人條件
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地域范圍內的生產加工企業需要使用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產品產自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公告規定的特定地域范圍;
(二)產品符合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公告規定的質量技術要求;
(三)產品有已批準發布的相關標準。
四、申請材料
(一)《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書》;
(二)企業營業執照及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三)法定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五、申報流程
(一)申請人提出申請。申請人向該地理標志保護產品批準公告中確定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縣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提交申請材料并加蓋申請人公章。
(二)市縣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實地審查。市縣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對相關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并派出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實地核查該產品是否產自特定地域,企業生產資質、生產職責、食品許可等資質是否符合要求,生產的產品是否符合地理標志產品標準的相關規定,并出具核驗結果報告。
對審查合格的,市縣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將申請上報省知識產權局,并附上以下材料:
1.申報申請使用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的請示;
2.由市縣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出具的核驗報告;
3.該產品執行的相關標準;
4.申請專用標志企業匯總表。
(三)省知識產權局審查核準。對申請材料齊全、產品質量符合相關標準、產品產自特定地域的專用標志申請,由處室審核后報局務會審批。
對專用標志使用申請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向產品所在市縣知識產權管理部門下發《審查意見通知書》,說明具體理由。對材料不齊全的,要求進一步補正。市縣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在收到通知書后10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并做好說明解釋工作。
(四)發布核準使用公告。對經局務會批準同意的專用標志使用申請,在省知識產權局網站上發布核準使用公告,自公告日起核準相關企業在其生產的地理標志產品上使用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獲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